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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验房再交房 济南拟推行业主预验房制度

时间:2021-01-27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  浏览次数: 733 次

以往购房者买房,多是交房之后再进行验房、收房,今后,这一常规可能要被打破了。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加强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闭环管理十五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从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闭环监管、完善质量保障措施三方面制定了十五条措施,持续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其中,落实业主预验房制度的条款,不仅更好地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房屋质量多上了一道保险。

加强过程控制

项目施工每4层至少抽查一次

为强化建筑施工全过程闭环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住宅工程施工前,监督机构应要求参建各方加强对影响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技术交底,施工期间重点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等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主要原材料质量的管理,公开选用信用好、技术优、实力强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抽测工作,督促参建各方严格落实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监督机构应强化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监管。主体施工阶段,原则上按项目每4层抽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测混凝土强度,抽查钢筋、混凝土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全面推行住宅装饰装修“样板引路”制度,未按规定完成样板或经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大面积施工。竣工验收应在监理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实施,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更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交付业主使用前,要设立业主开放日,由建设单位通知业主分批次对拟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预查验。建设、施工、监理、物业等企业人员共同对分户内及相关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登记,并由施工企业进行维修。实际交付使用时,由业主对质量问题维修情况进行确认。

严查质量问题

竣工验收弄虚作假按上限顶格处罚

完善质量保障措施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及竣工验收弄虚作假等行为,一律依法按上限顶格处罚。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区县(含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每季度对本辖区在建住宅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至少抽查一次。与此同时,加大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对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质量管理缺失、人员不到岗履职、检测及验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按上限顶格处罚。

此外,发现工程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责令参建各方限期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达不到设计或规范标准要求的,须对该分部工程全部鉴定。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质量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依法按上限顶格处罚。对出现严重质量缺陷,经返修及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的,责令拆除重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经抽查达不到验收条件、标准要求的,一律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凡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建设单位依法按上限顶格处罚。

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畅通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同时,加大对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责任主体在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的失信惩戒力度,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良好信用环境。此外,夯实各方主体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他参建各方的责任。建设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住宅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应严格履行住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对所有权人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明确履行住宅质量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控制全过程可追溯。同时还要全面落实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责任。 (济南日报 记者:谷青)

责任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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