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在线—山东省综合资讯门户网站
热线:0531-88966572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健康 » 山东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

山东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

时间:2021-03-01  来源:新华社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浏览次数: 670 次

新华社济南2月28日电 为进一步提升精神专科服务能力,促进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山东省多个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山东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要求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

根据该方案,山东省每个地级市建设1所精神专科医院,每个县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至少有1所县级综合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力争到2022年,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增加至3300名以上,到2025年,精神科医师数量增加至4000名以上。

方案提出,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鼓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师,全职或者兼职开办精神专科诊所,补齐基层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板。

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网络,形成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不同类别级别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连续高效诊疗服务。(记者闫祥岭)

山东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

为提升精神专科服务能力,加强精神科医师人才队伍建设,缓解精神科医师短缺问题,促进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疏导和康复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0〕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增加精神专科医疗资源供给,缓解精神科医师短缺,拓展精神卫生医疗服务范围,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相关政策,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每个市建设1所精神专科医院,每个县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至少有1所县级综合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力争到2022年,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增加至3300名以上,提升至3.3名/十万人口;到2025年,精神科医师数量增加至4000名以上,提升至4.0名/十万人口。精神科医师人员结构更加优化,岗位职责更加明确,精神卫生医疗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专科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加安全、便捷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

完善政府举办的省、市、县三级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加强精神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加精神专科医师数量,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拓展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范围,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保证医疗质量安全。

(一) 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网络

1.建设精神医学高地。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加快推进国家精神专业区域医疗中心和省级精神专业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提升精神专科领域医疗、教学、科研综合能力,提供精神专科重大疾病、疑难复杂疾病和急危重症诊疗服务,发挥区域医疗中心的技术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培养精神专科师资力量和骨干人才,引进精神疾病诊疗领域新技术项目,推广适宜技术,加强中西医协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统筹精神专科医疗资源规划与布局,将增加精神专科医疗资源供给纳入“十四五”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重点加强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建设。16个市至少各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根据医疗需求开设精神心理门诊、病房。每个县至少有1 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或者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病区布局与建筑设施达到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16)267号)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床均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病医院要求。加强精神专科医院的中医科建设,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加强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建设。(省卫生健康委)

3.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网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省精神专科医疗资源,形成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不同类别级别医疗机构间分工协作机制,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连续高效诊疗服务。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三级精神专科医院和三级综合性医院精神科重点收治重大、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院指导下开展精神疾病稳定期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鼓励精神专科医院组建或参与专科联盟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延伸。精神专科医院、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性医院要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按《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 年版)》等要求报送信息,参与或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处置、随访管理、精神康复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

4.补齐精神专科服务短板。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省、市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精神病院设备配置标准;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二级精神病院设备配置标准。加强县(区)级精神医疗服务能力,补齐县(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空白。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鼓励社会力量开设精神心理门诊,鼓励符合条件的精神科医师,全职或者兼职开办精神专科诊所,补齐基层精神专科医疗资源短板。(省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队伍建设,增加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供给

5.推进精神专科人才培养。以临床岗位需求为导向,提升精神医学专业化教育水平,适度扩大济宁医学院等省内设立精神医学专业的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医学本科专业招生规模,支持具备条件的招收应用心理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增设精神医学本科专业,继续扩大相关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强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精神医学相关知识与能力培养,在临床医学本科教育中将《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设置为必修或限定选修课程。加强县市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岗精神专业医师继续教育培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精神专科医师诊疗水平能力。(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增加精神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扩大精神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根据精神医学专业毕业生数量,逐步加大精神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满足临床岗位需求,并注重临床诊疗能力的培养。 (省卫生健康委)

7.继续开展临床医师转岗培训。通过医院自筹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加大临床医师转岗精神专业培训力度,可适当缩短培训期限。经转岗培训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可变更执业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或在原执业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纳入精神专业医师定期考核。(省卫生健康委)

8.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加强精神科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引进与培养,对于引进精神医学专业院士、国医大师、长江学者、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突贡专家、全国名中医和“四青”人才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施行相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强化精神科医务人员培养与培训,形成稳定、合理的精神科专业人才梯队。(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加强心理支持队伍建设。各市依托有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精神或心理科,组建本辖区心理支持队伍,主要承担重大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心理救援工作。心理支持队伍应强化应急演练、物资储备,持续提升精神专科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康复与心理疏导能力。(省卫生健康委)

(三)拓展精神医疗服务领域

10.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以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为核心,持续推进精神专业区域医疗中心、临床重点专科和疑难病症诊治中心建设,重点增强疑难危重患者的诊疗能力。根据精神患者就医需求,重点加强老年、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精神、心理健康筛查,以及严重精神障碍、进食障碍、睡眠、物质依赖、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康复等特殊领域的亚专科建设与发展,提升精神专科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

11.探索推进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MDT)。鼓励精神专科医院针对疑难复杂疾病开设多学科诊疗门诊,重点吸纳心理、康复、中医、药学等团队参与,建立多学科联合诊疗和查房制度。鼓励综合医院将精神专科纳入多学科诊疗模式,以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等常见慢性疾病为突破口,开展冠心病“双心治疗”、糖尿病控制血糖与心理联合诊疗、高血压控制血压与心理联合诊疗等服务,在为患者提供躯体疾病治疗的同时提供心理康复治疗。加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非精神科医务人员精神、心理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提高为躯体疾病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能力。(省卫生健康委)

12.推广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技术手段。推广精神疾病诊疗领域适宜医疗技术项目,并逐步向基层下沉。鼓励精神卫生机构积极引进精神疾病领域先进治疗技术,丰富治疗手段,提升治疗水平,改善疾病预后。挖掘、发挥中医药防治精神疾病的优势,推广中医药辨证诊治精神疾病的特色技术方法。加快推进“互联网+”、远程医疗等信息化服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引导省、市级优质精神专科医疗资源下沉基层,提升服务整体效率,方便患者就医。(省卫生健康委)

(四)提高精神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13.完善精神病专科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质控网络,并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精神病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精神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督导检查,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精神医疗服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强化相关医疗机构精神专科医疗质量管理,结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完善制度、流程与规范,提高精神疾病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保障患者就医安全。(省卫生健康委)

14.提升精神医疗服务能力。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精神疾病临床路径与诊疗指南等技术文件,规范精神科医师临床诊疗行为。加强精神专科抗菌药物、临床诊疗技术应用等管理,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安全、合理的诊疗服务。严格按照《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有关规定,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加强公立精神专科医院综合绩效考核,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引导精神专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省卫生健康委)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15.完善精神类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充分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人员成本、设备耗材成本等综合因素,将精神类、心理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重点调整包括精神、心理治疗在内的技术劳务项目价格。做好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政策衔接,确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16.保障精神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提升职业发展空间,加快精神专科医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医院选人用人自主权,落实岗位管理。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需求配备、配齐精神科医务人员。切实保障精神专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健全以服务质量、效率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岗位评聘、评先树优中以实际工作业绩为依据,适当向精神专业医务人员倾斜。充分考虑精神科医务人员工作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提高其工作、生活条件,缓解工作压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强精神专业医疗服务作为构建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健康山东建设和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总体部署,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衔接。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精神科医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规范精神专科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引导公立医院拓展精神医疗服务领域,完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精神科医务人员待遇,调动工作积极性。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相关专业学生培养,纳入医教协同发展统筹考虑。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政府精神卫生投入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公立医院薪酬改革和职称评审制度改革。

(三)开展定期评估。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重点工作跟踪和定期评估机制,强化指导和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市要发扬首创精神,针对精神医疗服务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精神医疗服务发展的各项措施。支持各市、医疗机构因地制宜、创新开展工作,积累经验,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加强和改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工作的宣传。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强精神疾病相关健康宣教,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李玮

暂无留言

发表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