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未成年人年龄从16岁延长至18岁。3月1日起,《青岛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将可申请低保。
作为山东省第一个关于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的政府规章,日前出台的《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完善了基本生活救助的对象和内容。基本生活救助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扩大了救助范围。并在办理程序中取消民主评议,减少了一个公示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限。
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确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在本市稳定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收入型困难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另外,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低保。鼓励劳动就业,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提供的就业介绍或者技能培训。因家庭成员就业或者家庭经济、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经申请地民政部门确认,可以按照规定延长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
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将未成年人年龄从16岁延长至18岁。
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的经验,《办法》提出,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的本市户籍和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对临时救助后仍存在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基本生活救助办理程序。为方便困难居民申请救助,将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前置,取消民主评议,减少一个公示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区(市)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基本生活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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