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健 报道
本报济南4月6日讯 今天,济南市《关于加强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等地使用民用无人机,应当在飞行的24小时前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
近几年,随着科技快速发展,济南市民用无人机普及速度逐年加快、数量逐年增多。无人机无序放飞、扰航等事件频频发生,带来了严重的低空安全隐患。根据初步摸排,济南市无人机爱好者人数为1500人以上,各种类型的无人机4300架以上,目前处于失控、无序发展状态。
根据《征求意见稿》,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实名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管理、通用航空飞行申请管理、经营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资质审定等工作,并需要通过“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名称暂定)”进行信息核验、飞行报告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禁飞区”:遥墙国际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及其周边50米范围;城市高架(快速)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两侧各500米范围;政府实施临时管制的区域等。
在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人员密集场所及大型活动现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或者驾驶员应当在飞行的24小时前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服务系统报告起飞位置和飞行范围。需要办理飞行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进行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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