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有关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发放办法》,明确博士(后)生活补助核定条件及发放标准、经费保障及核定发放程序等问题。
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央驻鲁企业,省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驻鲁其他单位可参照该办法执行。该办法所称生活补助,是指鲁发〔2017〕26号“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鲁组发〔2019〕12号“优秀青年人才引育倍增计划”、鲁发〔2020〕2号“8.吸引留住高校毕业生”和“11.强化青年人才发展支撑”等政策中涉及博士(后)的生活补助、补贴。补助经费是指省、市等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发放有关生活补助、补贴的资金。
博士后生活补助:
自2020年2月24日起,对到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展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补助,在站时间每满1年发放1次,最长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出站后留(来)鲁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每人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视同省政府奖励)。
博士生活补助: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引进到我省的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连续发放3年(视同省政府奖励)。
补助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的方式发放,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博士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3年15万元的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工作享受最高15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与其他省级人才类生活补助就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春晓 报道)
责任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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