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经济领域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
山东省经济领域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经济领域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建言献策的参谋作用,提高省委、省政府经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依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学术专长,结合山东发展实际,为山东新旧动能转换、战略规划编制实施、重大生产力布局、区域协调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高水平对外开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重要产业政策制定等提供前瞻性、战略性、可行性咨询意见。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开展咨询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立足山东省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专家委员会委员既应立足当前,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也应着眼长远,提高咨询建议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三)科学严谨,尽职负责。专家委员会委员应以高度的责任感,科学的工作态度,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咨询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为推动实现山东省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研究提出有前瞻性、战略性、可行性的战略构想;
(二)围绕山东省经济发展形势,研究提出发挥宏观政策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围绕山东省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短板,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
(四)围绕重大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积极参与相关调研和论证工作,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五)围绕重大经济政策实施,研究提出促进政策落地的意见建议,包括:在政策出台前参与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提出政策设计的意见建议,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就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在政策实施后开展后评估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六)参与省委、省政府组织或相关部门牵头的重大经济课题调研,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其他咨询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1名,轮值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委员20名左右。委员总人数一般不超过30名,省内外专家委员各占50%左右。名誉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中享有较高声望的专家担任;轮值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中青年专家担任,每年轮值一次。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具体任务由山东省宏观经济研究院承担,秘书长由山东省宏观经济研究院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选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以定向邀请、单位推荐等方式遴选产生。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学术造诣深,长期在产业转型、区域经济、科技创新、体制改革、投资消费、供应流通、国际贸易等领域从事一线研究工作;具备战略发展眼光,对相关领域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洞察力,善于把握前沿方向和产业发展趋势;
(三)关心支持山东省经济发展,了解山东省情,热心为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积极参与有关咨询活动;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被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采取聘任制,实行动态管理。委员每届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可连续聘任两届或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咨询活动,独立发表咨询意见;
(二)因咨询工作需要,可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阅数据、资料和有关文件,提出实地调研的要求;
(三)获得参与咨询工作相应的经费与报酬;
(四)自愿辞去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职务。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积极参加有关咨询活动,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
(三)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委员违反本条第(一)(三)项规定的,取消委员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咨询方式
第十一条 向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策咨询会。针对重大经济决策或政策,向专家委员咨询意见。
(二)学术演讲和论坛。邀请专家委员就山东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学术演讲和理论探讨。
(三)书面征询。就某特定事项或政策,以征询函的形式书面征询专家委员意见。
(四)调研考察。委托专家委员开展专项课题调研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
(五)专题建议。专家委员根据山东省经济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短板,或针对自身关注的改革发展痛点堵点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六)省委、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对专家委员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权利归属。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咨询经费由牵头组织咨询活动的部门单位自行承担,经费标准由部门单位按有关财务规定制定,主要用于专家委员会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活动、工作交流、文稿汇编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工作规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责任编辑: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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